关于提高2016年度市区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
发布时间:2015-10-12 11:33:59 点击量:0
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石家庄市财政局文件
石人社字〔2015〕47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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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石家庄市财政局
关于提高2016年度市区城镇居民
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
市医保中心,各县(市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正定新区社会事务局、财政局:
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河北省财政厅《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》(冀人社字〔2015〕79号)精神,经报请市政府同意,决定提高2016年度市区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,具体提高标准如下:
1.在校中小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提高30元,由现在的每年每人50元,提高到80元。
2.女50周岁、男60周岁以上居民提高30元,由每年每人230元,提高到260元。
3.其他参保居民提高30元,由每年每人280元提高到310元。
4.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一级和二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,个人不缴纳基本医保费,由各级政府给予补贴。
5.高校在校大学生为每年每人20元不变。
各县(市)及正定新区,可根据各自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情况,参考执行。
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
2015年8月20日